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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57号 1997年7月10日)


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大连市证管办《关于同意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配股的请示》(大证办发[1997]32号)和《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163.612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317.0937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846.5184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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