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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人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我市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我市银行参与
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7]49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计划资金处:
  你行《关于我市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人银计发[1997]13号)收悉。鉴于深圳经济结构和银企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在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应该坚持既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又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息减免可否打折
  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工作,银行给予一定支持,是一种自愿行为。在不突破国务院政策规定范围的前提下,银行和企业之间要充分协商,经双方同意,可以对利息减免打折。
  二、关于还款期限可否缩短
  国经贸企[1997]257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宽限期还款的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五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因此,可以缩短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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