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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五十九条
的规定,可以单处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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