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64号)
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7]027号)和《深圳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549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758.0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90.92万股。其中,法人股股东可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