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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落实铁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推进铁路企业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财[1995]152号)等法规,为理顺铁路企业产权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一、理顺产权关系,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财产所有权,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2.明晰法人财产权,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3.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4.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精神处理,以利于推进改革。
  三、铁道部是部属铁路企业的出资者,对铁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铁道部对合资、联营、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公司)中的铁路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
  四、部属企业对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运输、工附业、建筑施工、物资供销、多种经营企业(公司)拥有法人出资者权益。对投资到合资、联营、集体股份制企业(公司)的铁路国有资产拥有法人出资者权益。
  五、部属企业对部投资形成的财产和企业负债形成的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处分等的权力)。
  六、部属企业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部属企业以法人资产投资形成的财产及企业本身负债形成的财产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而部属企业对这部分财产只享有法人出资者权益。
  七、各铁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承担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八、由于各铁路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兴办企业(公司)相互借贷等原因,造成各企业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不清或有争议,为明确权、责和落实一体化考核,铁路企业之间,主业和多经之间相互投资、相互借贷形成的财产,按以下方法理顺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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