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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建房[1997]第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自我部1987年公布《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并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以来,全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走上正轨。房屋权属证书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的不断完善,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我部在1987年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内容、格式、防伪等方面都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另外,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城市也一直没有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少数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擅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伪造权属证书,从事诈骗活动。这些现象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权发证工作,制止多部门、多级发放房屋权属证书,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促进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重新审定并颁布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见样本)。
  二、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为了保证房屋权属证书的式样、规格、色彩、纸张、防伪等技术要求的统一,决定由北京印钞厂统一印制房屋权属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建设部上报辖区内的市、县发证机关名称,以便我部审核后统一编注册号。各地凭我部批复的注册号与北京印钞厂联系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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