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补充和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水发[1997]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新的《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已于1996年6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对其中部分条文作出修改和补充,特通知如下:
一、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补票、补收运费、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每人每票1元。
二、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托运的行李每装或卸(包括驳运)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算)收费2元。
三、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为:售票代理费,按代售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的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