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虚增存款计息积数。某县支行1995年给某基金会的活期存款按7.65‰计息,具体做法是:在结息日,除按2.625‰对实际积数4026万元付息3523元外,又虚增积数7707万元,多付利息6744元。
8、签定补充协议。做法是: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时,存单上标明法定利率,而与储户私下协商额外利率,另外签订一份书面补充协议。如某支行1993年吸收一笔存款,金额500万元,银行收款后,按法定利率给存款人开具一张存单,同时又开一张补充协议,协议书注明到期后另付12%的利息。
9、向中介人支付手续费。做法是:为了吸收存款,银行以揽储或协储的名义,向中介人支付手续费,中介人有的是银行退休人员,有的是银行职工的亲朋好友,有的是企业会计、出纳人员。建行某支行聘请部分大额储户为协储员,1996年以前对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按10‰一次计付协储费,活期存款按旬平均余额的6‰—7‰计付协储费,1996年以后对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按5‰一次计付协储费,活期存款仍按旬平均余额的6‰—7‰计付协储费,到1996年底,共支付协储费22545元。
10、发行“股金”。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信用社。做法是:信用社以吸收“股金”为名,变相吸收存款,“股金”利率与存款利率同档次,另以“分红”形式提高利率。某城市信用社1995年以发行“股金”的办法吸储686万元,除按正常利率付息外,年底再以4.02%支付“红利”,实际利率高达15%。
11、空卖债券。由于债券利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一些金融机构以虚开代保管单或空卖国债的形式变相高息吸收存款。某城市信用社以虚开代保管单形式发行年利率14%的一年期“企业债券”,吸收存款5000万元。某证券公司从开业至1996年6月末,以给客户开“国库券代保管单”为名,累计空卖国债高息吸收存款8.99亿元,年利率12.36%。
(二)贷款方面
1、直接提高贷款利率。即在贷款合同上标明高息,或者超浮动幅度计息。某城市信用社,对部分集体工商户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规定30%的最高限。
2、收取实物。某家银行基层营业机构,除按规定利率向贷款企业收取利息外,另外又补签一份协议,每年由贷款企业向银行提供相当于年利率3%的副食品,给银行职工搞福利。
3、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中国银行某分行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到1995年,向贷款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贷款保证金(最高比例达10%),设立专户储存,除支付利息外不得作其他使用,保证金按活期计息,通过这种方法多收利息62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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