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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环发[1997]592号)


河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城建部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理函[1997]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和我局已就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也对收费的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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