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海域的总平面图(含四至、经纬度);
4.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及其他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必要现场勘测的,应委托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
(四)审核报批 对审核合格的海域使用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依据的标准是“资料齐全,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按
《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
海域使用不符合
《规定》第
九条所列六项原则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治理,待符合要求后再行登记。
(五)造册发证 海域使用登记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海域使用登记表》,向海域使用者颁发《海域使用证》。
四、组织领导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使用登记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结合本省海域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组织落实。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开展登记工作之前,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并做好宣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各省(区、市)根据各地情况,可分区分期进行登记工作。
(三)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海域使用登记的原始资料,汇总《海域使用登记表》,绘制海域使用现状图,建立档案并逐级上报统计结果。
1997年8月5日
附件1
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
编 号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