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代理经办行选择办法》的通知
(开行财会[1997]205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代理经办行选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会局。
1997年8月13日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代理经办行选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代理经办行的选择行为,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确保我行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总行、分行选择代理经办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经办行的选择工作必须遵循有序竞争、合理分流、择优委托、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代理经办行选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树立和维护开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申办行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不得在委托书正式签发前以任何形式向申办行和借款人等透露代理资格评审工作情况。
第二章 选择标准
第六条 代理经办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总行已与我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具备与项目贷款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机构与专业人员;
(三)在借款人或项目所在地设有营业网点,具备必要的结算手段和通讯条件;
(四)有按我行制度和要求对借款人使用我行贷款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五)有协助我行回收贷款本息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六)有为我行提供规定报表和信息资料的具体办法;
(七)没有代理开发银行业务的不良业绩;
(八)能为项目提供建设期临时性周转贷款和生产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申办行,在选择代理经办行时应优先考虑:
(一)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
(二)借款人的主办银行;
(三)借款担保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
(四)对于产品单一、用户较为稳定的项目,其产品主要用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
(五)参与我行共同贷款的或银团联合贷款中贷款金额较大的、承诺优先偿付我行贷款本息的银行;
(六)借款人的主要外汇贷款银行;
(七)借款担保银行。
第三章 选择程序
第八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代理经办行选择程序为:
(一)各信贷局书面通知有关代理行省级分行,由其通知所辖经办行申请代理;
(二)申办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制《代理业务申请书》报送信贷局,代表处所辖区域内的项目,应同时报送代表处;
(三)信贷局按本办法规定的选择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代理经办行;
(四)信贷局书面通知获得代理资格的有关省级分行,同时报财会局备案;
(五)信贷局与代理行省级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九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中选择代理经办行,选择程序为:
(一)各信贷局书面通知有关代理行省级分行,由其通知所辖经办行申请代理;
(二)申办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制《代理业务申请书》报送信贷局和财会局,代表处所辖区域内的项目,同时报送代表处;
(三)信贷局按本办法规定的选择标准对各申办行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制《代理经办行评审表》,经财会局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四)信贷局根据主管行长审批意见,通知获得代理资格的申办行的省级分行,同时报财会局备案;
(五)信贷局与代理行省级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
各信贷局也可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选择一家具有明显优势和良好代理业绩的经办行代理,并填制《代理经办行评审表》,经财会局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条 我行承诺贷款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代理经办行。
(一)信贷局根据本办法所附招标书参考文本拟定招标书送财会局,由财会局向有关代理行总行发送招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