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织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和向储户提供《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银传[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已发出《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文)。为了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 配合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现金管理,总行决定在全国各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向储户免费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公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账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或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相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账户和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账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