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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传[1998]第3号 1998年3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部行:
  为落实1998年全国分局长会议精神,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现通知如下:
  1.从1998年3月起,增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报表(上旬、中旬,旬报表表式见附件),报送时间为旬后3天。首次报送(3月上旬数据)时间可延至3月15日,其后的报送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月报报送时间不变。
  2.至1998年3月5日24时,已报送2月份《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的分局和银行有山西、浙江、陕西、新疆、贵州、重庆、湖北、内蒙古。天津、江苏、深圳、云南、吉林、辽宁分局、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现要求未报送的分局和银行不得迟于3月10日前报至我局,对迟报的分局和银行,我局将点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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