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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财综字[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纳人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处(科)负责基金专户总会计工作,并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等事宜。基金的总会计和拨款,要分别设专人管理。
  二、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审核后汇总,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管理的各部门(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都要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总会计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仍由财政部门的综合处(科)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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