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买卖
华天酒店于1996年10月10日由华天集团担保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信贷部获得2000万元银行贷款,次日根据华天集团的指令全部汇往深圳证券交易所;1996年10月17日,湖南华鑫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由华天集团担保获得1000万元银行贷款,当日根据华天集团的指令全部汇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述资金全部被用于股票买卖。
华天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
贷款通则》第
二十一条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蔚深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
(一)为客户的股票交易提供透支
1996年12月上旬,华天集团关联公司银华装饰公司以湘敏咨询公司的名义在蔚深证券公司开立股票帐户,并透支4586万元用于操纵“华天酒店”股票价格。蔚深证券公司为银华装饰公司透支炒股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与他人合谋,伪造银行凭证
在国务院证券委调查组调查华天集团违规炒股期间,蔚深证券公司为了掩盖为银华装饰公司透支炒股的事实,与银华装饰公司合谋伪造了一张金额为5000万元的假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并由银华装饰公司传真给蔚深证券公司。蔚深证券公司向调查组出示此件,谎称因当时客户保证金已经汇出在途,据此给予该帐户透支。
根据已经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华天集团、蔚深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