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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
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总行研究,同意上海浦东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级拆借市场)。请你行通知有关外资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报送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书面申请,并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复印件)、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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