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
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13号 1998年4月9日)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78号),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营业部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为9个客户提供透支,最高透支额达1979万元,获取利息45.58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二、你营业部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37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这一行为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自营办法》)第
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
《自营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和
《自营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