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证券业务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9日)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业务部 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业务部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为客户提供透支27次,最高透支额达600万元,获取利息41.5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 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