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和
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13日)
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1998年3月23日,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通过各自开立的13个和8个个人股票帐户,以个人名义分别投入资金1200万元和约800万元申购开元基金。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
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构成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的基金申购行为无效,申购资金冻结到3月30日,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远东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3.对纺织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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