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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和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和
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13日)


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远东发展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上海纺织技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1998年3月23日,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通过各自开立的13个和8个个人股票帐户,以个人名义分别投入资金1200万元和约800万元申购开元基金。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的基金申购行为无效,申购资金冻结到3月30日,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远东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3.对纺织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远东公司和纺织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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