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1998年4月24日 (98)新出报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报刊管理部门: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记者证件的管理,决定从1998年5月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的发放范围是新闻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中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新闻编采业务的记者、兼有采访任务的编辑和编辑部门领导成员。
新闻机构中的非编采人员不发记者证。
二、新闻机构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
三、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为新闻单位采编新闻稿件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
四、报社确因工作需要,可聘请少量特约记者,发给特约记者证。特约记者应具有记者以上(含记者)或相当于记者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本报记者总数的15%。报社聘任的通讯员和特约撰稿人,不发记者证、特约记者证。
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非新闻机构不发特约记者证。
五、1998年全国统一换发的记者证、特约记者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六、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或相当于部委、直属机构的在京单位)的机关报刊、行业专业报刊其记者证换发前,由本报刊社负责审核记者资格,填写《领取记者证登记表》、《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持本报刊社的编制证明材料经其主管部门签章后,向新闻出版署申报并领取记者证、特约记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