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港总公司所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等七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5号)
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以下称中港总公司)《关于我公司所属单位收取1997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港财字[1997]7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港总公司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上海航道局、 天津航道局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300万元、1,200万元、2,800万元、1,3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上述工程局、航道局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工程局、航道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州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由广东省国税局核批。
1998年1月7日
附件:
中港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第一航务工程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1号)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第一工程公司 265 天津市
2 第二工程公司 260 山东省青岛市
3 第三工程公司 245 辽宁省大连市
4 第四工程公司 220 天津市
5 第五工程公司 200 河北省秦皇岛市
6 安装工程公司 35 天津市
7 船舶修造厂 28 天津市
8 华海物资公司 28 天津市
9 利航实业公司 19 天津市
合计 1,300
二、第二航务工程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南京路十六号)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第一工程公司 263 湖北省武汉市
2 第二工程公司 330 重庆市
3 第三工程公司 280 江苏省镇江市
4 第四工程公司 200 安徽省芜湖市
5 第五工程公司 80 湖北省武汉市
6 第六工程公司 37 湖北省武汉市
7 武汉港口设计院 10 湖北省武汉市
合计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