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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税收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税收处理问题
(1998年4月17日)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以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一)“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二)“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损失核销问题
  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冲抵资产盘盈后的余额)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是列作递延资产。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二)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可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四、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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