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具体要求: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由地区(市)组织及时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三、速报内容
(一)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
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