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96号 1998年5月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体改委《关于同意组建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改[1993]15号)、《关于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范重新确认并更名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体改[1996]29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社会公众股发行规模的通知》(鄂政函[1997]183号)及《关于报送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鄂政函[1997]18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