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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
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8]2号)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黄陵市煤炭资源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将黄陵市境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为每吨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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