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31号 1998年3月27日)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申报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7]62号)和《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121.4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701.4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2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