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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策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策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13日)


第一策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第一策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策略公司”)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1998年3月23日,第一策略公司以个人名义,通过一个资金帐户对应两个个人股票帐户的形式申购开元基金,共投入资金1272.6万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关于“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第一策略公司的基金申购行为无效,申购资金冻结到3月30日,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第一策略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第一策略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第一策略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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