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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
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办[1998]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筑废水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请示》(粤环报[1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0月4日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故标准》(GB8978-1996),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二、建筑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如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应该按照《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的规定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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