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91号)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
6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8年1月20日 民航运函[1998]49号)
华北、乌鲁木齐管理局:
根据中国和吉尔吉斯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将于1998年2月1日起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