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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源海南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源海南
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27日)


海南公司:
  1997年3月起,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有色)联手操纵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股价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民源海南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透支、利用银行贷款炒作琼民源股票
  经查证,民源海南公司于1996年8月1日从深圳有色贷款3000万元,1996年12月17日从深圳有色透支1000万元,用于炒作琼民源股票,实现利润6651万元,尚余琼民源股票233万股。民源海南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20条第4款关于“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第(10)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与深圳有色联手操纵琼民源股价
  经查,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均为琼民源的大股东,两者大量买卖琼民源的股票,在时间上配合,在交易中均有自买自卖对敲行为。民源海南公司法人代表兼琼民源董事长、总经理马玉和,有条件提前接触、获得琼民源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等内部信息,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致使该只股票价格,由7月初6元左右,升至12月11日的22.78元,相当于分红除息前的29.61元,比7月初上涨4倍。截至1996年8月24日,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所控制的7个帐户已持有琼民源股票流通股1970万股,占流通股的10.51%,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琼民源股票价格。民源海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股票条例》74条第(3)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8条所列“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等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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