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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
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8]24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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