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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三)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第十一条 标准的实施。
  (一)企业技术标准的实施:
  1.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已被企业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按时严格实施。
  2.企业实施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否则视为脱标行为。
  3.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科研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或有关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设计,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按合格品出厂。
  4.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允许企业执行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实施参照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
  (一)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工管理化学工业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及受化工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化工标准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
  企业研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改造和技术成果转让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培训教育和奖惩
  (一)标准化教育应列入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要利用各种方式对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并取得省部级以上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企业全体职工也均应接受标准化基础知识教育。
  (二)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评选和上报科技成果时应包括标准化成果。对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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