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化工企业标准体系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
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
(一) 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1. 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1)标准的制、修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的依据。
(3)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已有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4)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已有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满足市场需要,可以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中选用、修改或补充有关技术内容,制定成企业标准。
2.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原则参照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原则执行。
(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1.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1)编制计划
(2)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制、修订,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承担。
(3)企业技术标准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由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也可由企业标准化主管领导召集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但对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农药、化肥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化工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领域批准发布。
(5)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不经备案的产品标准视为无效。
2.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参照技术标准的程序进行,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不须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类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制、修订企业标准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求等同或等效。
(二)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尽可能采用我国制定的通用方法标准及其他配套的相关标准,而这些标准已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