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91]化科字第74号 1998年3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二)组织制、修订标准。
(三)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管理部门为化工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农药、化肥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标准组织审查备案;监督检查企业的标准实施;组织对企业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放标准化人员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 化工企业应建立标准化委员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企业还可建立各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化工企业应设立标准化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标准化的归口与管理,标准化人员应相对稳定。
(三)企业标准化的主管领导,专、兼职标准化人员都须取得省部级以上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