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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整体原则,即有利于集中精力、保证重点,从整体上搞活烟草行业。
  ——规模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卷烟生产的集中度,提高烟草工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流动原则,即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流动与重组,打破地区封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自愿原则,即有利于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有序原则,即有利于保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按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稳妥实施”的方针进行。
  二、途径与措施
  1.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要根据“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三改一加强”的总要求,按照四种类别企业进行排队,提出改革途径。对年利润额在亿元以上、年产量50万箱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保持其优势地位、扩大其影响力,使其成为跨省区域性集团的骨干支撑企业。对经济效益差、管理落后、年产量10万箱以下的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再就业工程;对于年产量10~30万箱的企业,通过调整,有发展前途的与优势企业实现联合或兼并,前途无望的被淘汰;对于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发展后劲、年产量30万箱以上的企业,通过发展,结合“三改一加强”,使其逐步成为行业的优势企业和地区性的主导型企业。
  2.根据经济合理和产业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组建跨省区域性集团和烟机、进出口、卷烟销售、烟叶、物资和多种经营等专业化集团公司。
  3.综合卷烟工业企业利税总额、产量、销售收入及经济技术指数等,选择一批优势企业,作为今后支持的重点,使这些大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向大公司、大集团的核心企业方向发展。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结合“三改一加强”,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卷烟工业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大部分大、中型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单一投资主体逐步过渡为系统内一定范围的多元投资主体。
  5.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依法申请实施破产。在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可按照国务院(1997)第10号文件等规定的破产政策实施破产;不在试点城市的企业,在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组织和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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