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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印发,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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