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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建设银行石家庄市分行第一办事处在一起存款纠纷案件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建设银行石家庄市分行第一办事处
在一起存款纠纷案件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的函
(银条法[1998]26号 1998年6月22日)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建设银行石家庄市分行第一办事处在一起存款纠纷案件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在储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商业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储户的真实身份。
  二、根据你室提供的情况,建设银行石家庄市分行第一办事处(下称第一办事处)交给自称李哲华的客户的进账单,应是收账通知。该通知仅表明第一办事处办理过户名为李哲华的储蓄存款业务,并不表明持该通知的人就叫李哲华,或就是李哲华,也不能代替储蓄存单或存折使用。因此,在第一办事处将储蓄存单和存折交予持上述收账通知的客户后,客户应持储蓄存单或存折支取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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