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信深证、广证深证、贵证深证、蔚证深证为大鹏证券透支提供资金。
在大鹏证券股票二级市场经营中,中信深证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2,955,60万元,获取利息l16.88万元。广证深证为其透 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l,500万元,获取利息102.64万元。贵证 深证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2,500万元,获取利息117.11
万元。蔚证深证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l,000万元,尚未获取利息。
上述机构为大鹏证券透支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
依照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对大鹏证券罚款100万元;
二、责令大鹏证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所持2个个人帐户撤销,其售出股票产生的盈利予以没收;
三、对中信深证、广证深证、贵证深证及蔚证深证处以警告,对前三个机构没收非法获利。对上述四家机构分别处以罚款150万元、75万 元、125万元、50万元。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 直接上缴国库)。上述机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