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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3月27日)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营业部、广东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贵州证券公司深圳业务部、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荔证券业务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超比例持有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白鸽)股票未报告和公告行为,以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深证)、广东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广证深证)、贵州证券公司深圳业务部(以下简称贵证深证)、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荔证券业务部(以 下简称蔚证深证)为大鹏证券透支提供资金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上述机构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鹏证券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待有豫自鸽股票未报告和公告。
  1995年l1月以来,大鹏证券利用2个机构帐户及2个个人帐户买卖豫白鸽股票。截至1996年1月4日,合计待仓量已超过豫白鸽股票总股本的5%即l,l13.47万股。1996年5月16日,大鹏证券的最高持仓量达2,686.85万股,占豫白鸽股票总股本的12%。但是,大鹏证券对上述事实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大鹏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待有一 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 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 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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