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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27日)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3月起,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法规,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琼民源以下违规行为:
  琼民源于1997年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1996年年度报告中称,1996年“本公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7亿余元,……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增加了657,330,000元”。
  一、琼民源所称的实现利润5.7亿余元中,有5.4亿余元属虚构。
  琼民源所称的实现5.7亿余元的利润由五笔收入构成:(l)从香港冠联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冠联公司)取得的合作建房款1.95亿元;(2)向北京开源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转让北京民源大厦(以下简称民源大愿)开发权益所获得的收入2.7亿元;(3)向开源公司转让民源大厦未来建成的商场经营权所获得的5000万元;(4)从民源大厦取得的补偿费5100万元;(5)从北京市富群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富群公司)取得的厂房经营收入3000万元。经查实,上述五笔收入5.96亿元中,除从富群公司取得的3000万元外,其余5.66亿元均属虚构,构成虚假利润5.4亿元。
  1.四笔虚构的收入均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l)琼民源曾与冠联公司签证了《合作建房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根据该合同,冠联公司投入1.95亿元建房基金,琼民源将以土地使用权投入,与冠联公司合作建房。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经查证,琼民源未取得《合作建房合同》所涉土地的使用极,而《合作建房合同》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属无效合同。琼民源以不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与他人合作建房并将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1.95亿元作为1996年的“其他业务收入”,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38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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