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田桂昌、张喜群、杨宝华、
朱若常、林继军、吴明琉、迟福林、方成义、
鞠枫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5月1日)
田桂昌、张喜群、杨宝华、朱若常、林继军、吴明输、迟福林、方成义、鞠枫:
1997年3月起,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法规,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琼民源原董事田桂昌、张喜群、杨宝华、朱若常、林继军、吴明输、迟福林、方成义、鞠枫以下违规行为:
琼民源在公开披露的1996年年度报告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虚构收入和虚增资本公积共计10余亿元,已构成严重虚假陈述行为,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田桂昌等9人作为批准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的琼民源原董事,对严重误导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该虚假财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禁止欺诈办法》)第
11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57条第(2)项所述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构成
《禁止欺诈办法》第
12条第(l)项所述的“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和
《股票条例》第
74条第(2)项所述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