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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对红颜宝公司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进行处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答复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对红颜宝公司非法使用人民币
图样进行处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答复的函
(银条法[1998]20号 1998年5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对红颜宝公司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进行处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湘银函[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长沙红颜宝实业有限公司印制的特价优惠卡,对红颜宝口服液的性能和用途,以及产品的品质均作了宣传,具有宣传品的性质,因此,该“优惠卡”属于宣传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人民币图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在宣传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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