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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B2 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 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计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 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 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 产品可能带人饮用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组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 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 水平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 毒理学实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 结果评定
  B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 水平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间。
  B3.2.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 结果评定。
  B3.2.2.1 对水平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 水平I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 结果评定
  B3.3.2.1 对水平I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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