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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

  三个单元内未列入的其他文件(如审计行政复议文书、审计应诉法律文书等),可增设第四单元存入案卷;也可单独立卷。
  (二)各单元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程序
  (一)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审计组应确定本项目立卷责任人,并提出明确要求。立卷责任人应备置专门卷夹,做好立卷准备工作。
  (二)项目审计实施开始后,立卷责任人要随着审计程度各个环节的完成,及时收集本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认真检查每一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字迹是否清晰。
  (三)项目审计终结以后,立卷责任人要对本审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的整理,进一步做好文件材料的鉴别和筛选工作,并按照本规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排列。
  (四)整理审计案卷如遇有个别审计文件材料与行政文件或审计综合管理文件在内容上相互交叉,难以划分时,应在保证审计档案完整的前提下确定取舍。必要时,可在审计档案和行政文书档案中“同时立卷”。
  (五)对立卷责任人整理出的项目审计文件材料,由审计组长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责成立卷责任人进行补救。
  (六)检查合格后,按以下规定做好审计案卷的编目工作:
  1.编写页号:
  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件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铅笔书写阿拉伯数字;文件材料背面是空白的,不编写页号。
  2.编写卷内文件目录:
  (1)顺序号 每份文件材料为一号。证明性文件材料,每一分项目(包括证实一项问题的所有审计证据和审计记录)为一号。按文件材料的排列次序逐一填写。
  (2)文件字号 按文件材料制发单位所确定的文件字号填写,没有文件字号的不填写。
  (3)责任者 结论性和立项性文件,填写文件的署名单位名称,未署名的应加以判定;证明性材料,填写文件材料的收集者和制作者(即审计组)。
  (4)题名 应照实填入。无标题或标题不明确的,应根据文件内容自拟标题,并用“[]”注明。
  (5)日期 填写文件材料的成文日期,可省略“年”、“月”、“日”字,在年、月的数字后加“.”号,一组证明材料的日期,可采用“1997.1.11-2.18”的省略写法。文件材料上无日期的,应准确判定后再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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