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三)行业审计项目的综合报告与子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合并立卷。各子项目的审计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四)定期审计项目的总体审计方案与综合审计报告单独立卷,对定期审计范围内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五)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和开、复工前审计均以项目为单位立卷。
(六)经济责任年度审计、期满审计或离任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立卷。
(七)审计行政复议项目,由受理复议的审计机关按项目立卷。原审计机关收到的复议文件材料,可在审计案卷中设“第四单元”存入。审计行政应诉项目,由应诉审计机关单独立卷。
(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按项目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
(一)项目审计产生的文件材料,一般应按三个单元作如下排列:
1.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 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的文件;
(2)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综合审计报告,以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对上述报告的批示;
(3)审计决定与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文件;
(4)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
(5)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函;
(6)审计意见书与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的文件;
(7)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8)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或记录摘要;
(9)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文件材料;
(10)审计复核文件(亦可置于针对文件之后)。
2.第二单元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
(1)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取证材料清单;
(3)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4)原始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证据;
(6)审计所依据的法规目录或摘要。
3.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 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举报材料;
(3)审计方案及编制审计方案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4)审计通知书;
(5)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亦可置于针对文件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