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炼”是指在立卷时要严格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决定取舍。审计文件材料与行政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混合立卷或重复立卷。未经核实的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文件材料,不重要的文件修改稿不得归入审计案卷。
(二)为便于审计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要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文件整齐有序、组装严密。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任务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笔录、证据、电报、信函的原件或复制件,照片、声像磁带、电脑软盘、光盘,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任务中,根据《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审计规范》制作和使用的各种审计公文。
(二)审计实施类文书。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取得和制作的有关评价、证实、处理问题的审计作业文书。包括原始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取证材料清单、法规依据、审计报告等。
(三)审计项目管理文件。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管理具体审计项目过程中,进行立项审批,编制审计方案,审定、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所产生的各种文件和记录。
(四)审计项目往来文件。审计过程中与上级审计机关、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问函、批复、批示、复函等。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举报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和审计综合管理性文件。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文件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无关的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组卷方法
(一)审计文件材料的组合采用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基本方法。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一般情况下,不得把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