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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计委《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请示》的复函
(1998年6月18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闽价[1998]费字132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性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由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应收取年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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