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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广东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广东省部分信托投资
公司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银复[1998]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动用信托投资公司存款准备金缓解支付危机的紧急请示》(粤银发[1998]2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所辖区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动用存款准备金保证支付,以防止出现区域性挤兑风潮。
  二、信托投资公司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仅限于保证个人存款兑付,动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单个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不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由你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你分行报总行批准。
  四、动用准备金期满后,你分行要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重新核定信托投资公司应缴存的准备金;对于其欠交的部分,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信托投资公司新组织的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要在确保个人存款兑付的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存款准备金;在没有补足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之前,不能增加新的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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