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分营中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的规定
(1998年6月25日)
一、总则
在邮电分营中,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划分,应本着顾全大局、公平合理、简化手续、降低分营成本的原则进行,保持分营后邮政、电信通信生产、服务工作的延续性,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资产、负债划分原则
邮电通信企业现有资产、负债中凡能根据性质确定其属性的,应按其属性分别直接划归邮政、电信企业。
不能直接确定属性的资产和负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比例划分:
(一)资产类
1.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租出、未使用、不需用及土地资产等。
(1)房屋及建筑物: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划分总价值。
生产用房屋及建筑物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邮、电实际使用面积比例划分;合用不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按邮、电对半划分。为便于物业管理,降低分营成本,在实物划分中应注意保持资产的完整性,考虑具有大量管线的电信用房的实际需要,应划归电信,由此产生的价值差额用其他资产予以补偿。
(2)电源设备:划归使用量大的一方。
(3)土地:按房屋、建筑物归属划分。
(4)其他不能明确属性的固定资产:邮政、电信对半划分。
(5)累计折旧:随每项固定资产划分的归属逐项累计。
(6)在建工程:属于邮、电合用的,原则上划归一方,已投入资金部分,按设计使用面积或使用量比例,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2.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50%按扣除货币资金后的总资产中邮、电各占比例划分,50%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邮政货币资金不得低于12.5%。
(2)存货: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
(3)待摊费用: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4)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5)除上述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均按能直接确定属性的流动资产比例划分。
3.长期投资:原则上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总投资额。具体项目的划分,可以以项目为单位,兼顾项目性质和收益水平,确定项目归属。
4.无形资产:土地、房屋使用权按土地、房屋归属划分,其他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