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用专项国债清偿融资中心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货政[1998]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清收工作小组:
根据财国债传字[1998]1号文件要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认购了专项国债,但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还有逾期未归还融资中心的拆借资金,为了做好清收工作,现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出售专项国债,并以所得资金归还融资中心债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逾期未归还融资中心资金的城市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清收工作小组要监管其专项国债账户,并将其认购数额和逾期未归还融资中心资金数额上报总行清收工作小组,由总行清收工作小组通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备案监督。城市合作银行在认购专项国债后,要将其在银行间拆借市场出售,以所得资金偿还融资中心的逾期拆借资金。城市商业银行在用专项国债资金清偿融资中心债务期间,不得用专项国债办理债券回购和抵押融资。
二、城市商业银行在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出售专项国债过户时,须附上当地人民银行清收小组签署的“同意过户”的意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该意见后方可为该城市商业银行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当地人民银行要将城市商业银行售出专项国债资金专户管理,用于清理逾期拆借资金。具体操作应比照银货政[1998]33号文件要求执行,不得挪用。